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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时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2-10-23 15:25 点击: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自然人的失踪将使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就是为了调整这种不确定状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由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失踪在法律效果上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来进行。因此,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