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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能开专票)

    发布时间:2022-10-24 14:20 点击:

      答:

      自然人个人(注:这里指自然人,税法上对个人定义比自然人更广)一般不能代开专票。


      营改增以后,以下三种行为可以代开专票:

      一是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三是自然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这里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请注意这里的“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这就为税务总局确定自然人可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依据。


      自然人可以代开专票情形

      截至目前,自然人发生以下三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三是自然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有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 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自然人在税法上的定义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的定义,增值税所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颁布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在税法上,等同于税法条文中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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