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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的条件(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怎么区分)
发布时间:2022-10-24 07:07 点击:次
石家庄地区简易注销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易注销
(一)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
(二)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下列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二)成立3年以上(含3年)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司;
(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
(五)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内网中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立案调查、协助执行、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企业;
(六)税务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
(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
三、注销程序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清税手续办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无需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依法应当公告的应当自行通过报纸或者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届满后由企业持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内容包含: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情况;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缴纳所欠税款情况);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由全体股东、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简易注销决议(内容包含:载明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载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清理完结的情况;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还应说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文件;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公告报纸样张;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者毁坏的提交报纸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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