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动态 > 文章正文动态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请问合同法75条债权人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10-23 15:19 点击:次
谢谢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什么为债权人设置撤销权?
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侵犯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有两种: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总之一句话,就是债务人的行为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障碍。
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怎么办?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这种撤销权也不能无限期的存在,因为那样流通中就会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这才有了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这个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也就是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了。
撤销事由就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时间点就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
所谓的行使撤销权,就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