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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76条原文)
发布时间:2022-10-23 15:17 点击:次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前以为,无过错责任,是对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行为的加重惩处,这种理解非常的片面。
从有关专家的解释观点来看,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恰恰相反,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的,只是因为相关活动充满了危险,多数风险不可控,即使采取预防措施仍然无法避免。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