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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械画部件之五(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发布时间:2022-10-22 15:16 点击:次
嫌疑人没有反抗,没有拒捕的情况下,警方没有权利当场击毙嫌疑人。
曾春亮虽然是凶残的杀人犯,但枪毙曾春亮不是警察的职权范围。整个抓捕过程中,警方尚未具备有当场击毙曾春亮的条件与借口。
任何时候,警方的目的都是捉拿嫌疑人归案而非击毙嫌疑人。
警察具备当场击毙嫌疑人的基本条件是,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危害到其他人或执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或嫌疑人正在危害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时刻。
宪法有规定,除了人民法庭,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终止他人生命。除非其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例如正当防卫,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碰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律的特殊情况下。
8月16下午4时,曾春亮在警方的要求下,接受警察抓捕,所以,警察不能当场击毙曾春亮。
曾春亮曾两次服刑,而服刑人员除了劳动改造,还要不断地学习法律,这个是强制性的。每一个犯人都要学。不光学,日常改造中还要考核犯人的学法收获程度。有点类似学生上课。
曾春亮非常清楚拒捕的后果。所以,他配合警方的最后一套抓捕程序,束手就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