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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女出纳挪用公款三百余万,无力归还自杀未果领刑五年半,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2-10-22 11:17 点击:次
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别以为自杀就可以一了百了。
就像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女出纳,挪用公款300余万元,因无力归还而自杀,最终结果都是被判刑5年半。这就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女出纳挪用公款300余万元,可谓数额巨大,但是可能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只被判刑5年半。那对于她来说,显然是量刑够轻的了。
该女出纳因为无力归还而选择自杀,说明该女出纳还是有一定畏惧的,还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的。
不过应当看到,挪用了300多万无力归还,被判刑之后就并不等于说就不需要归还了。照有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并且对于犯罪分子,除判处刑罚之外还可以判处罚金。
女出纳挪用了300余万元钱,不仅应当全部退还,而且还应当判处刑罚。这就警示他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