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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发布时间:2022-10-21 01:38 点击: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从2014年12月3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从2014年12月3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即使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也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还有疑惑,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所附的政策解读。